荀慈明與汝南袁閬相見,問潁川人士,慈明先及諸兄。閬笑曰:“士但可因親舊而已乎?”慈明曰:“足下相難,依據者何經?”閬曰:“方問國士,而及諸兄,是以尤之耳。”慈明曰:“昔者祁奚內舉不失其子,外舉不失其讎,以為至公。公旦文王之詩,不論堯舜之德,而頌文武者,親親之義也。春秋之義,內其國而外諸夏。且不愛其親而愛他人者,不為悖德乎?”
魏甄後惠而有色,先為袁熙妻,甚獲寵。曹公之屠鄴也,令疾召甄,左右白:“五官中郎已將去。”公曰:“今年破賊正為奴。”
王佛大嘆言:“三日不飲酒,覺形神不復相親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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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丞相見衛洗馬曰:“居然有羸形,雖復終日調暢,若不堪羅綺。”
君之丧,子、大夫、公子、众士皆三日不食。子、大夫、公子食粥,纳财,朝一溢米,莫一溢米,食之无算;士疏食水饮,食之无算;夫人世妇诸妻皆疏食水饮,食之无算。大夫之丧,主人室老子姓皆食粥;众士疏食水饮;妻妾疏食水饮。士亦如之。既葬,主人疏食水饮,不食菜果;妇人亦如之。君大夫士一也。练而食菜果,祥而食肉。食粥于盛不盥,食于篹者盥。食菜以酰酱,始食肉者先食干肉,始饮酒者先饮醴酒。期之丧,三不食;食:疏食水饮,不食菜果,三月既葬,食肉饮酒。期终丧,不食肉,不饮酒,父在为母,为妻。九月之丧,食饮犹期之丧也,食肉饮酒,不与人乐之。五月三月之丧,壹不食再不食可也。比葬,食肉饮酒,不与人乐之。叔母、世母、故主、宗子食肉饮酒。不能食粥,羹之以菜可也;有疾,食肉饮酒可也。五十不成丧,七十唯衰麻在身。既葬,若君食之则食之;大夫父之友食之则食之矣。不辟粱肉,若有酒醴则辞。
子曰:“小人溺于水,君子溺于口,大人溺于民,皆在其所亵也。夫水近于人而溺人,德易狎而难亲也,易以溺人;口费而烦,易出难悔,易以溺人;夫民闭于人,而有鄙心,可敬不可慢,易以溺人。故君子不可以不慎也。《太甲》曰:‘毋越厥命以自覆也;若虞机张,往省括于厥度则释。’《兑命》曰:‘惟口起羞,惟甲胄起兵,惟衣裳在笥,惟干戈省厥躬。’《太甲》曰:‘天作孽,可违也;自作孽,不可以逭。’《尹吉》曰:‘惟尹躬天,见于西邑;夏自周有终,相亦惟终。’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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